一、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据
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53号令〕、《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国家、省有关标准。
二、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2)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3)符合清洁生产。(4)污染物达标排放。(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立项前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需提供文件资料
(1)填报《广东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2)项目建议书;(3)拟选厂址地理位置图;(4)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项目,还要附现有工程环保验收审批文件。
四、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填报《广东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报立项。
2、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有东莞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由审批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3、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报《广东省建设项目“三同时”预审单》,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市局备案。市局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市局审批。
4、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向审批《“三同时”预审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申请。
5、建设项目试生产三个月之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对污染防治废气治理设备进行验收。
五、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限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2)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3)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六、东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划分
1、需报省局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
(1)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除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辐射或伴有辐射的项目;(3)属化学纸浆造纸、制革、印染、酿造、电镀、和重污染化学行业的项目;(4)跨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2、市局审批的项目
(1)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属化学工业行业和炼油、玻璃、钢铁、铸造、火电、水泥、石棉制品、炼焦、炼铅锌、炼砷等建设项目;(3)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业项目;(4)衡水湖水源保护地一、二级保护区和省、市级高新技术开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5)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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